2007年6月1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有义务
李艳芬 田春勇

  万先生问: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我失去了左手变成一名残疾人,迫于生活的压力,我也想自食其力,可找了好多工作都没有单位愿意要我。前不久,听一位亲戚说,国家对保障残疾人就业有相关的规定,不知道是否有此事?
       
  本报作答: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已于5月1日起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更是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二是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三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四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你可以向有关劳动保障部门请求帮助,或者你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创业。